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67年:台內營字第798627號
台內營字第798627號
| 67.8.13. | 內政部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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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建築物附建防空避難設備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
| 說明:建築物為新建、增建、改建或變更用途者,應以行為時之法令,就該新建、增建、改建或變更用途部分,單獨計算之。惟同一宗建築基地內原有建築物,其附建之防空避難設備面積,按該原有建築物建造當時之法令規定,有超建者,其超建部分,准予抵充新建、增建、改建或變更用途而應附建之避難設備面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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