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67年:台內營字第812125號
台內營字第812125號
| 67.10.3. | 內政部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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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附建之地下層在二層以上時,應以何層作為防空避難室疑義乙案,應由起造人於申請建照時按建築物結構,出入口、通風量等因素自行決定。至本部(65)07.15台內營688807號函之規定自仍應適用。請查照。
| 說明:復67.09.15.建四字第118044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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