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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68年:府法三字第47010號


府法三字第47010號

  • 取自「政府公報網」,臺北市政府公報68:冬:42 ( 68.12. 4)。
68.11.28.臺北市政府函
受文者:本府所屬各機關

內政部函以「有關建築基地面臨二十公尺寬計畫道路,其臨接建築線之寬度在六公尺以上,在該基地內規劃建築一棟六層三十六戶之集合住宅,該建築物二樓以上之出入口留設有電梯、主梯 、太平梯乙座,則樓梯起至建築線之通路可否視爲類似通路,其面積是否可計入空地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根據內政部68.11.16.臺內營字第44486號函副本辦理。
二、抄附本函說明第二、三點一份。
說明:
二、按六十七年十二月廿一日臺灣省建設廳、臺北市工務局、內政部營建司營建業務協調會談紀錄第四十二案決議,一宗建築基地已臨接建築線,基地內之建築物因其使用機能或其動線較爲複雜,於同一座建築物內依需要留設二處以上之主要出入口者(如非連棟式之高層集合住宅、辦公大樓,綜合性用途、商業大樓、醫院等)此種出入口至建築線間之通路得不視爲類似通路。
三、本案建築基地如與上開決議之意旨相符者,則自該樓梯起至建築線之通路得不視爲類似通路准予計入法定空地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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