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68年:建四字第78547號
建四字第78547號
- 取自黃武達編《最新建築技術規則解說》,B3-(2)-6
- 68.6.28.台內營字第25392號函准予備查
- 72.8.25.台內營字第8982699號函不再援引適用台內營字第25392號函
| 68.5.29. | 台灣省建設廳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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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研商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3-2條有關問題」會議紀錄
| 一、 | 臨接道路邊綠帶或綠地公園之各建築基地,均各自直接面臨建築線者,該等基地得免再依建築技術築設計施工編第3-2條規定退縮4公尺作為建築線,惟該等基地如一邊建築後,另一邊在未建築前即分割而造成有基地未能直接臨接建築線之情況時,該尚未建築之基地,仍應依上開建築技術規則規定退縮4公尺作為建築線。 |
| 二、 | 臨接道路邊綠帶或綠地公園之建築基地,依規定退縮4公尺作為建築線後,其退縮後剩餘基地之寬度,達台灣省畸零地使用規則第3條規定寬度乘於該土地使用分區建蔽率後之尺寸(如正面路寬超過25公尺者,在住宅區為2.4公尺,商業區為3.84公尺),且建築後尚可使用者,得准予建築,否則該基地視為畸零地。 |
| 三、 | 請地政單位嗣後辦理市地重劃時應考慮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3-2條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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