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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69年:台內營字第32801號


台內營字第32801號

69.7.14.內政部函

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32 條天花板淨高度疑義乙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69. 06. 19. 建師全聯字第 34 號函辦理。
二、按天花板淨高度係指室內地板面至天花板垂直高度之最小淨距離,如天花板無裝修時,以樑底下之垂直高度為其淨高度,如天花板有裝修時,以裝修後之垂直高度為其淨高度,但天花板之高度不同時,依上開條文規定,供學校、教室使用者,其最低處不得小於三公尺,供其他居室或浴廁使用者,至少應有一半大於二˙一公尺,其最低處不得小於一˙七公尺,詳如附圖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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