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70年:台內營字第017945號
台內營字第017945號
| 70.5.8. | 內政部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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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工業區面臨計畫道路寬度未達八公尺如何退縮建築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 說明: | |
| 一、 | 復 貴局70.04.04北市工建字第62410號函。 |
| 二、 | 查工業區細部計畫道路未達八公尺者,為便於廠商建築設廠,在未變更都市計畫之前,准予自道路中心線兩邊平均退縮合計達八公尺寬後建築設廠。其退縮土地不得計入法定空地,並不得於該範圍內建築圍牆。業經本部64.08.12台內營字第642970號函釋示在案。本案工廠基地面臨六公尺計畫道路之兩側土地如均屬工業區者,可自道路中心線兩邊平均退縮,合計達八公尺後建築。道路之一側非屬工業區者。應自道路對側境界線向該工業區單邊退縮達八公尺後,始准為之。其退縮土地仍應依上開部函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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