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71年:台內營字第110154號
台內營字第110154號
| 71.9.29. | 內政部函 |
|---|
私設通路兩側之基地不同時間申請建造執照時,其後申請建築執照者,需否檢附先申請起造人之使用同意書乙案,復請查照。
| 說明: | |
| 一、 | 復貴局 71. 09. 11. 71高市工務建字第 16623 號函。 |
| 二、 | 建築基地應與建築線相連接,其有未連接者,應得以私設通路連接後建築。該私設通路如係鄰地或他人所有者,應經該所有權人同意後使用之,並於申建造執照時檢附審核。本案私設通路兩側之不同基地,先後申請建築,如符合上述規定,除法令別有規定外,其較後申請者,自無需再檢附先申請起造人之使用同意書。 |
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71年/台內營字第110154號.txt · 上一次變更: 由 l.arc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