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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71年:台內營字第47044號


台內營字第47044號

71.1.5.內政部函

貴府函為國民中小學興建廁所及廚房請准免附建防空避難設備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70.09.21.(70)高市府教三字第023111號函。
二、按學校興建廚房與廁所,如屬單獨建造,既不因此增加學校人數,得免將廚房與廁所之樓地板面積,計入防空避難設備附建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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