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72年:台內營字第142048號
台內營字第142048號
取自黃武達編《最新建築技術規則解說》,B14-3
| 72.2.11. | 內政部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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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適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3條、第24條規定之住宅區建築高度得超過21公尺,及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建築物高度得超過36公尺之申請基地,仍應依同編第14、15、16條規定檢討高度。
(內文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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