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72年:台內營字第142352號
台內營字第142352號
| 72.3.7. | 內政部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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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物地下層編訂門牌」執行疑義乙案,請照會商結論辦理。
| 說明:本案經於本72.02.09.邀請各有關單位會商,獲致結論如次: | |
| 一、 | 建築物依法附建之防空避難設備不予編釘門牌,但得依本部68.11.26.台內營字第50496號函規定申請核發該號門牌地下室之證明。 |
| 二、 | 建築物地下層非屬法定附建防空避難設備範圍,並經以非臨時性構造物區劃分隔者,得申請編釘門脾。 |
| 三、 | 建築物附建之防空避難設備,得申請兼為其他臨時使用者,應依本部67.05.09.台內營字第784542號函規定不得將防空避難設備部分在使用執照內更改為其他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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