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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72年:台內營字第158293號


台內營字第158293號

72.5.11.內政部函

經法院判決確認他人應有通行權存在之土地上,可否興建過街甬道式(二樓以上部分挑出)樓房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廳72.4.22.七二建四字第八00四一號函。
二、按地役權不得為其他權利之標的物,民法第八百五十三條定有明文,是在具有地役權之土地上要不得任意覆蓋過街甬道式樓房,以妨害地役權之行使。
三、檢還原函全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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