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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72年:台內營字第158368號


台內營字第158368號

72.6.3.內政部函

為現有巷道,如已取得巷內全部居民之同意,可否興建過街甬道式建築物跨越該巷道上方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72.5.10.北市工建字第六三四九六號函。
二、按已有公用地役關係存在之巷道上方,不得任意覆蓋過街甬道式建築物,以妨害地役權之行使,前經本部以72.5.11.七十二臺內營字第一五八二九三號函釋在案。本案現有巷道如具有地役權者,應依前開部函規定辦理。
三、影送前開部函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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