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72年:台內營字第192336號
台內營字第192336號
| 72.11.25. | 內政部函 |
|---|
關於貴市市民所領建照因道路中心樁與都市計畫圖示不符,經主管機關作業延誤而無法於建築期限內完成建築,應如何處理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 說明: | |
| 一、 | 復 貴局72.11.02.北市工建字第70072號函。 |
| 二、 | 按建築工程未依主管建築機關核定建築期限完工者,應依建築法第53條第2項規定處理,但其逾期之原因,顯非可歸責於起造人或承造人者,主管建築機關得視其實際情形,將其停工日數不併入同法條第1項建築期限之內計算。 |
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72年/台內營字第192336號.txt · 上一次變更: 由 l.arc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