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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73年:台內營字第218135號


台內營字第218135號

73.4.6.內政部函

為連棟式建築物合為一宗基地申請一張建造執照時,其各棟陽台面積及屋頂突出物面積之限制計算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廳 73. 03. 19. (73)建四字第 11338 號函。
二、本案有關陽台、屋頂突出物面積之限制,為考量小型住宅實際使用之需要,得比照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補充規定圖例第 1 條圖1-15-(2)(註),以無開口之防火牆及防火樓板區劃分隔為他棟建築物者,其陽台、屋頂突出物面積得按各棟(各樓層)分別檢討。

※註:本函中「圖例第 1 條圖1-15-(2) 」,現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已修正為「第 1 條第 18 款之圖例第 1 條圖1-1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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