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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73年:台內營字第256543號


台內營字第256543號

73.9.21.內政部函

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 條第 12 款建築物層數認定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廳 73. 08. 01. 建四字 158324 號函。
二、本案經邀集省市政府等各有關單位開會研商,獲致結論如次: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 條第 12 款(註)所稱「樓層數」,應以建築物實際之樓層面核定其層數,不因樓層空置或無外牆、隔間、地坪而有所差別,但自基地地面至地板面之空間高度未超過一‧七公尺,即未達到供人使用要件或基於防洪安全及地形上之考慮,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認可者,得不作層數計算。

※註:本函中「第 12 款」,現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已修正為「第 15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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