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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74年:台內營字第328462號


台內營字第328462號

74.9.13.內政部函

關於建築物為店舖、住宅,擬變更為餐廳,其防空避難設備與停車空間應如何附建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 74. 08. 02. 高市工務建字第 21777 號函。
二、本案防空避難設備附建,准依貴局所提建議意見辦理。唯應於該附建設備完成列管程序後,始得核發變更為餐廳之使用執照。
三、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59 條說明(三)後段所稱「建照」是否包含變更使用執照乙節,經本部於 74 年 09 月 06 日函邀有關單位研商,獲致結論如次:「本案所稱「建照」得包含變更使用執照。唯於申請時除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59 條規定辦理外,應同時整體檢討並加強其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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