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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75年:台內營字第405098號


台內營字第405098號

75.5.6.內政部函

關於自用農舍建築基地跨越農牧用地及甲種建築用地時,其建蔽率之計算疑義,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 75. 04. 10. (75)府建四字第 32471 號函。
二、按於各種使用地內申請建造自用農舍者,建築面積不得超過其耕地面積百分之十,此為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第 5 條所明定。在甲種建築用地興建自用農舍時,建築面積仍應依上開規定核計,與建築基地面積無關,不因建築基地跨越二個以上使用地而得分別計算其建蔽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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