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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75年:台內營字第440513號


台內營字第440513號

75.10.4.內政部函

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 條第 3 款遮陽板計算建築面積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廳 75. 09. 13. 建四字第 185086 號函。
二、按建築技術規則第 1 條第 3 款規定遮陽板有三分之二以上透空者(註),不計入建築面積;揆諸立法意旨係指符合上開規定之遮陽板全部(包括不透空部分)得免計入建築面積。但非附著於建築物而純供戶外遮陽之構造設施當無上開規定之適用。

※註:現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已將「遮陽板有三分之二以上透空者」修正為「遮陽板有二分之一以上為透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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