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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75年:台內營字第450271號


台內營字第450271號

75.11.13.內政部函

關於建築基地臨接現有巷道、排水溝,須否仍應受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 45 條第 2 款退縮開窗之限制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廳 75. 10. 30. 建四字 197498 函。
二、查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 45 條第 2 款規定,基地臨接地開窗時應距境界線一公尺以上,本案基地臨接之現有巷道與排水溝非屬於同篇第 1 條第 32 款(註)之「道路」、第 36 款之「永久性空地」或依築法第 48 條第 2 項認定之「現有巷道」,仍應退縮方准開窗。

※註:本函中「第 32 款」、「第 36 款」,現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已修正為「第 36 款」、「第 40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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