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75年:台內營第368907號
台內營第368907號
| 75.3.24. | 內政部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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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申請建築時所留設之私設道路,土地所有權人未經核准逕予變更,究應如何論處乙案,復請查照。
| 說明: | |
| 一、 | 復貴廳 75. 02. 24. 建四字第 3647 號函。 |
| 二、 | 查私設道路係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 條所留設,或其他依法令規定留設者,既屬建築執照核發要件之一,且部分得依上開規則同編第 2-1 條計入法定空地,自不得有擅自改道或變更形狀等情事,否則得依建築法第 90 條(註)後段規定處分之。 |
※註:建築法第 90 條已刪除,請依現行條文第 9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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