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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75年:建四字第20508號


建四字第20508號

75.5.17.臺灣省政府建設廳函

倪○○先生陳請釋示有關建築物連接夾層之樓梯平台規定疑義乙案,擬具處理方式如說明二,請核示。

說明:
一、依據新竹市政府 75. 05. 08. (75)府建管字第 25427 號函辦理。
二、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補充圖例第一條圖1-15-(2) 有關夾層面積之計算,並不包括樓梯之面積,惟若干建築師為逃避夾層面積之限制,均將超過夾層最大限制面積之其他樓地板視為樓梯平台,殊不合理,甚而有樓梯平台面積大於樓梯本身面積者,以致弊端叢生。茲建議建築物連接夾層之樓梯平台深度,其等於樓梯寬度者,免計入夾層面積,如大於樓梯寬度者,就其超過之部分,應計入夾層面積,作為建管單位審核及建築師設計之準則,以示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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