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76年:台內營字第471746號
台內營字第471746號
| 76.1.14. | 內政部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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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堆放於防火巷(註)或防火間隔之物品或阻礙物非屬建築法所稱之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時應如何處理一案,復請查照。
| 說明: | |
| 一、 | 復 貴廳75.12.12(75)建四字第311106號函。 |
| 二、 | 查「防火間隔」留設之目的係為發生火災時,阻隔火勢蔓延,藉以逃生避難,非供一般公眾平時通行之用,是堆放之物品有礙通行者,均應依法取締,至有關熱水鍋爐裝置於防火間隔內。可否視為違建一節,應依本部71.08.27(71)台內營字第93904號函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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