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76年:台內營字第475024號
台內營字第475024號
| 76.2.6. | 內政部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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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高速公路局所屬路權之大雅交流道引道邊界線可否指定建築線乙案,復請查照。
| 說明: | |
| 一、 | 復貴廳75.11.22.建四字第309418號函。 |
| 二、 | 准交通部76.01.20.交路字第01606號函略以:「本案台中縣○○鄉○○段○○○號等6筆土地,位於高速公路大雅交流道連絡道路往清水方面出口銜接中清路處,距離高速公路尚遠,且在都市計畫工業區範圍內,其建築應依『公路兩側公私有建築物與廣告物禁限建辦法』第2條第2項,劃歸公路路線系統之市區道路路段或都市計畫區域路段得依都市計畫法、建築法及廣告物管理辦法及貴部67.03.23.台內營字第775553號函之規定辦理。」本案請依交通部上述意見辦理。 |
| 三、 | 檢附本部67.03.23.台內營字第775553號函影本乙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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