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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76年:台內營字第484174號


台內營字第484174號

76.4.14.內政部函
說明:
一、依據貴市建築師公會 76. 04. 03. 高建師技字第 123 號函辦理。
二、按國道高速公路及其交流道可否視為面前道路,業經本部 67. 03. 23. 台內營字第 775553 號函及 76. 02. 06. 台內營字第 475024 號(註一)函釋在案,應請查照辦理;至其可否視為「永久性空地」乙節,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 條第 36 款(註一)明定,永久性空地不包括「道路」。
三、影附上開二部函。

※註一: 76. 02. 06. 台內營字第 475024 號詳同章第 1 條第 36 款解釋函。

※註二:本函中「第 36 款」,現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已修正為「第 40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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