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76年:台內營字第558988號
台內營字第558988號
| 76.12.28. | 內政部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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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單斜面屋頂之建築物,其簷高如何計算乙案,復請查照。
| 說明: | |
| 一、 | 復貴廳 76. 12. 05. (76)建四字第 162026 號函。 |
| 二、 | 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 條第 8 款(註)業已明示,簷高為自基地地面起至建築物簷口底面或平屋頂底面之高度。本案單斜面屋頂之建築物,其簷高自應由基地地面量起至最高部分之簷口底而認定之。 |
※註:本函中「第 8 款」,現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已修正為「第 11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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