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77年:台內營字第580618號
台內營字第580618號
| 77.4.2. | 內政部函 |
|---|
已領有使用執照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部分變更為供公眾使用,因附建之防空避難設備面積不足,擬由鄰棟建築物超建之地下室為其防空避難設備乙案,同意貴廳意見辦理。唯應請加強列管,復請查照。
| 說明:復 貴廳77.03.05.建四字第6227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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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7.4.2. | 內政部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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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領有使用執照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部分變更為供公眾使用,因附建之防空避難設備面積不足,擬由鄰棟建築物超建之地下室為其防空避難設備乙案,同意貴廳意見辦理。唯應請加強列管,復請查照。
| 說明:復 貴廳77.03.05.建四字第6227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