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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77年:台內營字第615891號


台內營字第615891號

77.8.3.內政部函

釋示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以雙層機械停車設備設置之有關規定乙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 77. 07. 14. 北市工建字第 39697 號函辦理。
二、建築物附設之停車空間以雙層機械停車設備設置者,若其確無礙實際停車功能及使用安全,則該停車設備之總高度得不予限制,但其第一層之淨高仍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60 條第 2 款之規定。
三、至若原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為平面式,嗣後申請變更為立體式(如雙層機械停車設備等),其原供停車使用之範圍、面積及停車數量,應不得因停車設備之變更而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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