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77年:台內營字第632055號
台內營字第632055號
依(104)營署建管字第1042901173號,本函仍得適用。
| 77.9.22. | 內政部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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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基地整體規則連棟建築,其私設通路不得計入各分照基地內檢討。
| 說明:建築基地整體規劃連棟建築,經劃設私設通路後以分別請領建照方式辦理時,各棟各戶應依分照基地內之範圍檢討建蔽率,其劃設之私設通路不得計入各分照基地內檢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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