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78年:台內營字第698443號
台內營字第698443號
- 台灣省政府建設廳78.6.15.建四字第23400號函轉
- 取自黃武達編《最新建築技術規則解說》,B14-20
| 78.6.1. | 內政部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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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基地面前道路中間夾有河川,惟該道路分屬省市之都市計畫道路,得否適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編第十四條第五款或第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案,請依內政部建築技術審議小組第四十三次會議決議辦理。
| 決議:查本案基地座落台北市龍山區環河南路,地號:直興段一小段168-1號等土地,基地西側鄰接25公尺寬道路之對側為淡水河,而淡水河對側為台灣省台北縣三重市境內計畫道路,核該兩道路分屬不同之都市計畫,及經淡水河分隔屬不同道路系統,該面前道路寬度不得援引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四條第五款規定合併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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