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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78年:台內營字第756768號


台內營字第756768號

78.12.21.內政部函

關於面臨都市計畫五公尺綠帶之建築基地,申請建築時應退縮四公尺(法定空地)其退縮之四公尺土地及五公尺之綠帶可否視為道路用地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 78. 11. 10. 高市工務都字第 31075 號函。
二、查都市計畫綠地與道路二種用地,其使用性質截然不同,於都市計畫法第 42 條已分別列舉之,本案申請建築時應退縮之四公尺土地及五公尺之綠帶,自應不得視為道路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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