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79年:營署都字第10351號
營署都字第10351號
| 79.7.6. | 內政部營建署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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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都市計畫商業區內興建旅館、基地跨越商業區及住宅區者,可否合併使用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 說明: | |
| 一、 | 復貴府79.06.20.(79)建字第 6240 號函。 |
| 二、 | 查建築技術規則第 29 條規定,建築基地、跨越二個以上使用分區時,應保留空地面積、建築物高度,應依照各分區使用之規定分別計算,但空地之配置不予限制。是本案自得依上開規定合併建築,至其土地使用仍應分別依各使用分區管制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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