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80年:台內營字第8075459號
台內營字第8075459號
| 80.10.4. | 內政部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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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商「已完成徵收且訂有開發計畫,但尚未編列開發預算之都市計畫河道用地是否可認定為已開闢之永久性空地」乙案會議紀錄。
| «會議紀錄» |
| 結論:查高雄市和平段一小段 480 、 481 、 482 、 484 、 486 號土地臨接之後勁溪,原屬天然河川,其整體流域整治計畫,業經行政院核定在案,該整治範圍內之土地,不論開發與否,均屬河川區域土地,應受水利法等有關規定之限制使用,得依照本部 79. 04. 20. 台(79)內營字第 781537 號函(註)規定,視為永久性空地。 |
※註:79. 04. 20. 台內營字第 781537 號詳同章第 1 條第 40 款解釋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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