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80年:台內營字第920117號
台內營字第920117號
| 80.4.29. | 內政部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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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都市計畫停車場用地得否比照市場用地依本部67.06.07台內營字第794774號函(註)規定辦理,免受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二十九條限制乙案,復請查照。
| 說明: | |
| 一、 | 依據貴府交通局80年2月2日北交停字第04750號暨貴局80年3月15日北市工建字第63924號函辦理。 |
| 二、 | 本案停車場興建,係依照「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辦理,其「商業用樓地板面積」當與都市計畫「市場用地」有別,自無援引適用本部67.06.07台內營字第794774號函釋餘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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