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80年:營署建字第8003440號
營署建字第8003440號
| 80. 12. 30. | 內政部營建署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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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依法設置之私設通路可否於出入口處,設置大門乙案,復請查照。
| 說明: | |
| 一、 | 復貴府 80. 11. 12. (80)府工建字第 80069923 號函。 |
| 二、 | 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章第 1 條第 1 項第 34 款(註)規定,私設通路為基地內建築物之主要出入口或共同出入口至建築線間之通路。本案依法設置之私設通路於出入口處設置大門,雖非建築法令所不許,但應維持該通路之通行目的;若該私設通路已成為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即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存在,應以有無妨礙公眾通行之目的,為考量之準據。 |
※註:本函中「第 34 款」,現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已修正為「第 38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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