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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81年:台內營字第8004047號


台內營字第8004047號

81.1.21.內政部函

關於建築物高度適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3 條、第 24 條者,其建築基地面前道路之寬度計算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廳 80. 12. 28. (80)建四字第 54720 號函。
二、本案建築基地面前道路之寬度計算,同意貴廳來函說明二:「查基地面前道路寬度之計算,除指定牆面線者外,應以基地建築線與道路對側基地建築線間之寬度為準,是則依台灣省建築管理規則(註)第 5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指定建築線,其基地面前道路寬度,應得以計畫道路及該具有公用地役關係現有巷道合計之寬度計之,惟該基地適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3 條、第 24 條時,基於交通之考量,擬以該計畫道路及現有巷道合計寬度在同一街廓均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3 條第 24 條規定面前道路寬度者為限。」辦理。

※註:「台灣省建築管理規則」已廢止:相關規定詳各縣市政府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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