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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81年:台內營字第8106713號


台內營字第8106713號

81.12.28.內政部函

關於建築基地面前道路中間夾有都市計畫已開闢之平面式停車場,申請建築,其高度計算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廳 81. 12. 16. (81)建四字第 54792 號函。
二、查「永久性空地」係指依法不得建築或因實際天然地形不能建築之土地,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 條第 36 款(註)定有明文,基地臨接道路之對側有永久性空地,其高度限制應依同編第 15 條規定辦理。但前開永久性空地為綠帶或河川,且夾於兩條道路中間者,另得依同編第 14 條第 1 項第 5 款之規定,併計兩者道路寬度,係屬列舉規定,經查平面式停車場不在列舉範圍。本案基地面前道路夾有都市計畫已開闢之平面式停車場,核與前開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4 條第 1 項第 5 款之規定不符。

※註:本函中「第 36 款」,現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已修正為「第 40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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