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81年:台內營字第8176959號
台內營字第8176959號
| 81.6.4. | 內政部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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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研商建築物申請設置三溫暖,其停車空間及結構活載重,應依何項標準審核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
| «會議紀錄» | |
| 結論:建築物申請設置三溫暖,應依左列標準審核: | |
| 一、 | 附設停車空間之設置標準,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59 條第一類規定辦理。 |
| 二、 | 建築構造活載重,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17 條第三類標準計算。但水池與水之重量應納入該樓層之靜載重一併核實計算。 |
| 三、 | 有關樓梯步行距離、直通樓梯及樓梯寬度、內部裝修及消防設備等依公共浴室標準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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