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82年:台內營字第8204567號
台內營字第8204567號
| 82.8.12. | 內政部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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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建照申請案,依法令規定應臨接一定寬度以上之「計畫道路」,是否依都市計畫公告之計畫道路寬度認定,或應於道路開闢完成後始符合許可條件乙案,復請查照。
| 說明: | |
| 一、 | 復貴府82.07.20.(82)府工建字第82054755號函。 |
| 二、 | 按道路係指「依都市計畫法或其他法律公佈之道路」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條第32款所明定。另依建築法第48、49條規定「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應指定已經公告道路之境界線為建築線」「在依法公告尚未闢築或拓寬之道路兩旁建造建築物,應依照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指定之建築線退讓。」其面前道路寬度之認定,尚無應開闢完成之規定。至本案加油站之設置,應請依上揭法條規定及貴府「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台北市加油站設置原則」等規定,本於職權逕為核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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