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82年:台內營字第8289163號
台內營字第8289163號
| 82.10.19. | 內政部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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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59-1 條第 1 款規定留設停車空間之基地申請改(新)建,其施工期間可否暫免設置或設置地點免受同一街廓之限制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轉行。
| 說明: | |
| 一、 | 依據臺灣省政府建設廳 82. 08. 18. (82)建四字第 41167 號函辦理。 |
| 二、 | 案經本部營建署於 82 年 09 月 21 日邀集臺灣省政府建設廳、台北市政府工務局、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台北縣政府、新竹市政府、台中市政府、台南市政府及本部法規會、建築技術審議委員會部分委員等開會研商,獲致結論如次:同一基地申請改(新)建,其原依規定設置之停車空間於施工期間如需將該停車空間移置者,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59-1 條第 1 款規定辦理,不得暫免設置,且其移置區位不得位於同一街廓或相鄰街廓以外之地點設置以維公共交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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