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82年:營署建字第12362號
營署建字第12362號
| 82.8.12. | 內政部營建署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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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會函轉台灣省建築師公會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章第一六四條,有關建築物高度限制,其定義中H為建築物各部分是否應不包括第一條第七款內規定不計入高度之女兒牆屋頂突出物」案,復請查照。
| 說明: | |
| 一、 | 復貴會82年7月29日建師全聯(82)字第176號函。 |
| 二、 | 查建築物高度之定義,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章第一條第七款業有明文規定,是同規則第九章第一六四條中有關「建築物高度」之認定,應參照上開規定辦理,應無疑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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