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82年:營署建字第15511號
營署建字第15511號
| 82.10.19. | 內政部營建署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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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技術規則部分條文有關陽台(露台)、屋頂突出物面積計算疑義乙案
| 說明: | |
| 一、 | 按建築物陽台留設面積,得不列入樓地板面積之計算,係每層單獨檢討,本部 73. 04. 06. (73)台內營字第 21835 號(註一)函釋有案;至屋頂突出物,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 條第 7-1 款(註二)規定,係屬突出於屋面之附屬建築物,其一定規模面積、高度得不計入建築物層數計算,自不得再享有陽台(露台)設置之優待。 |
| 二、 | 另查建築技術規則,尚乏建築物一樓為平台設置之規定,應無列入陽台面積檢討之適用。 |
※註一:73. 04. 06. (73)台內營字第 21835 號詳同章第 1 條第 3 款解釋函。 ※註二:本函中「第 7-1 款」,現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已修正為「第 10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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