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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83年:台內營字第8301690號


台內營字第8301690號

83.3.24.內政部函
說明:
一、依據臺灣省政府建設廳 83. 02. 15. (83)建四字第 35567 號函辦理。
二、查經指定建築線之現有巷道,其寬度不一時,面前道路寬度應以整條現有巷道平均寬度認定之,前經本部 82. 12. 20. 台(82)內營字第 8289388 號(附件 )函釋有案。至現有巷道具有雙向出口者,其平均寬度之計算,以二條都市計畫道路間之長度為計算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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