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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83年:台內營字第8372120號


台內營字第8372120號

取自黃武達編《最新建築技術規則解說》,B14-26

83.2.17.內政部函

「建築基地面前道路夾有狹長公園,其面前道路寬度如何核算」會議紀錄。

«會議紀錄»
決議:
據高雄市政府工務局表示,本案基地面前原有之6公尺與8公尺道路已開闢為同一條道路系統,其所狹長公園平均寬度僅約3公尺,已不具公園之功能而作為綠地使用,與本部81.12.15.台內營字第8191529號函釋情況已有不同,為考量實際現況兼顧人民權益,本案基地面前道路寬度之核算,同意依雄市政府工務局82.12.27.高市工務建字第4021號函說明三所提建議,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辦理,並請高雄市政府於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配合檢討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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