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83年:台內營字第8372124號
台內營字第8372124號
| 83.2.16. | 內政部函 |
|---|
關於利用私設通路通行之建築基地,其中部分建物擬拆除新建,應否檢否私設通行同意書乙案,請依說明二辦理。
| 說明: | |
| 一、 | 依據台灣省政府建設廳83.1.10.八三建四字第30313號函、台北市政府工務局83.1.11.北市工建字第38168號函及高雄市政府工務局82.1.20.八三高市工務建字第180號函辦理。 |
| 二、 | 查依法留設之私設通路,其目的即為供建築基地內所有建物通行使用,原有合法建築物既有通行權之存在,在不變更私設通形狀、功能及位置前提下,拆除原有合法建築物申請新建,得適用本部77.7.13.台(77)內營字第615773號函釋規定,無須再檢具該私設通路通行同意書。 |
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83年/台內營字第8372124號.txt · 上一次變更: 由 l.arc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