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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83年:營署建字第06604號


營署建字第06604號

83.5.24.內政部營建署函

關於市場用地與相鄰商業區用地依二宗土地申請建築,其停車空間與防空避難設備可否集中留設乙案,請 查照。

說明:查二宗以上在同一街廓或相鄰街廓之基地同時請領建照者,得經起造人之同意,將停車空間集中留設。另同時申請建照之建築物,其應附建之防空避難設備得集中附建,但建築物居室任一點至避難設備進出口之步行距離不得超過300公尺,分別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9條之一第1款及第142條第四款所明文,本案應請依前揭條文規定本於職權逕為核處,如另有疑義,宜請先查明詳情,再報署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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