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83年:營署建字第16774號
營署建字第16774號
| 83.10.22. | 內政部營建署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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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局函為本署 82. 06. 19. 營署建字 51580 號函(註)檢附之會議結論:「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60 條第 2 款所定尺寸係計算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數量標準,而非針對某一種型式機械停車設備予以認定。」是否適用於竣工查驗時丈量尺寸之依據乙案,查前開所定機械停車設備尺寸,如屬請領建造執照核定者,自應視為竣工查驗時丈量尺寸之依據,復請查照。
| 說明:復貴局本 83. 09. 15. (83)高市工務建字第 30299 號函。 |
※註:82. 06. 19. 營署建字 51580 號詳同條文解釋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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