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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84年:台內營字第8474670號


台內營字第8474670號

84.4.26.內政部函

承詢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 條第 36 款規定,永久性空地疑義乙節,復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貴辦公室 84. 04. 13. 傳真(施)南字第 8403 號函辦理。
二、所謂永久性空地,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 條第 36 款已有明文。至該條文中「依法不得建築」係指除依都市計劃法或其他法令所規定得建築使用之項目外,不得再為其他用途之建築使用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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