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84年:台內營字第8489136號
台內營字第8489136號
| 84.12.15. | 內政部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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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3-2 條規定,退縮建築之退縮地是否有義務提供鄰地申請建築時,做出入通路及車輛通行使用疑義,請查照。
| 說明: | |
| 一、 | 復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局 84. 09. 16. (84)北市工建字第 17679 號函。 |
| 二、 | 按「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但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失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為民法第 787 條所明定。本案退縮建築退縮地,是否有義務提供鄰地申請建築時,作出入通路及車輛通行使用,應視個案情形有無符合上開法條之要件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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