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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85年:台內營字第8502356號


台內營字第8502356號

85.3.25.內政部函

關於山坡地範圍內斜坡地形且面臨兩條道路以上之ㄧ宗基地,得否基於使用功能上之需要,以設計之基地地面高度為準計算樓層數及高度,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廳 85. 03. 05. 85建四字第 608242 號函。
二、按基地整地完竣後,建築物外觀與地面接觸最低一側之水平面謂之基地地面;基地地面高低相差超過三公尺,以每相差三公尺之水平面為該部分基地地面;基地面前道路之高度與基地地面高度不同時,仍以設計之基地地面高度為準計算其層數及高度,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 條第 6 款及同條圖1-6-(1) (註)已有明文;卷查本案基地為一山坡地且道路高程相差二•八七公尺,未達三公尺之認定基線,並無另訂基地地面之需要,本署 83. 11. 22. 83營署建字第 53433 號函已函釋在案;是本案基地倘因使用功能上之需要,基地地面之認定,自得依前揭條文及號函規定,以基地地面高度為準。
三、檢還圖說資料乙宗

※註:本函中「第 6 款及同條圖1-6-(1)」,現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已修正為「第 8 款及同條圖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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