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條探討|建築技術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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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85年:台內營字第8504141號


台內營字第8504141號

85.7.10.內政部函
說明:
一、復貴局 85. 06. 04. (85)北市工建字第 105297 號函。
二、按附設停車空間超過三○輛者,應依本編第 136 條至第 139 條之規定設置之,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59-1 條第五款明定,本案申請增設停車空間為三十九輛,自應依前開規定檢討。至於同編第 136 條第 2 款所稱「昇降設備」與第 138 條第 3 款所稱「汽車昇降機設備」之用語係屬同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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